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取消备案,将其违法违规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并禁止其在二年内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办理等规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失信惩戒:

(一)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经营主体办理审批或者备案后,在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