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条文较多的法规草案,应当适当增加审议时间。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