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