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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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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保证立法质量的要求,组织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按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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