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了解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可以成立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起草任务,向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交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