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三条有效编制立法规划、拟定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通过信函、座谈会等方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