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实施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相衔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