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下一届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应当于本届常务委员会届期最后一年的第三季度开始,主任会议于该年度年底前提出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于届期第一年的第一季度完成。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于下一年度的二月底前完成。
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机关,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并报送立法建议项目表,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