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