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提升基层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