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