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内曾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一年内因重大事故隐患被市或者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过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销号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纳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因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其他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