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