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五)指导监督制定分管行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六)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