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组织、应急平台、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六)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