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