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