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二)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四)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