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二)定期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考核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四)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