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第七条有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下列人员:(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二)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三)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和辽河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