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第八条有效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下列人员:(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二)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和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大连铁路运输检察院、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三)省人民检察院辽河分院和辽河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