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