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辞职与撤职撤换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