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辞职与撤职撤换第二十五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