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辞职与撤职撤换第二十四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辞职请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