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第二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推选的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代理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应当到会并作发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