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第二十条有效在省长和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常务委员会从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