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常务委员会颁发任命书。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