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机构更名的,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任职机构被撤销、被合并或者不再列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以及在任职期间去世的,原任职务自行终止,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