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代表资格被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前三款所列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