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第十六条有效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