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