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第十四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