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章 任免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副职领导人员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主任会议提请的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委托的人员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