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加强爱护公共消防设施的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相关知识普及,增强群众爱护公共消防设施的意识,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村庄应当设置宣传栏等消防安全宣传设施。鼓励公共交通枢纽、公共场所等设置消防公益广告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