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