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供水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地点、类型等资料,并每年更新一次。水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供水单位的资料更新工作。鼓励新建市政消火栓设置定位、水压监测等智能终端,对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逐步进行物联网技术改造,并纳入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