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政消防供水设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单位等相关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供水设施的建设资料移交给维护管理单位。移交接管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