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设置消防取水平台(码头)等设施,并配备明显的安全标识和必要的防护设施;不具备设置消火栓或者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条件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