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章 消防供水设施第十八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工程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农村地区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室外消火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