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沿海、港口等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水上消防站,配置与实际相适应的消防船艇等专业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并建立与周边消防站的灭火救援协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航空消防救援工作,对已纳入应急救援体系的通用航空单位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