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设施第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部门和单位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调度机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火灾事故救援过程中应当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指挥调度。道路交通、气象、公共卫生、环境监测、供水、供电、供气、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数据持有部门应将数据通过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共享至消防救援机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