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鼓励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本市推动在社区、村庄建立微型消防站。

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