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等。

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运营管理单位等根据需要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