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设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建设小型消防站,配备营房和完好适用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