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设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建设小型消防站,配备营房和完好适用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