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设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根据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建设小型消防站,配备营房和完好适用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等。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