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下列事项可以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国家专属立法权限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授权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