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立法应当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