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立法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