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制定和修改后的法规实施满两年的,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法规实施报告反映的情况,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