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