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解释第六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