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解释的要求。

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公民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解释的建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